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基金会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本基金会出差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凭邀请函、项目方案、出差行程和预算等材料,提前与会计沟通并取得同意后,提交出差申请,经秘书长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应及时向秘书长和主管领导汇报出差完成情况。
第六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交通工具的,需及时汇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改变行程并给予报销。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一)基金会负责人最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飞机经济舱;
(二)基金会其他人员最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
备注: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地铁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基金会鼓励差旅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交通费用报销的,火车或高铁应当提供火车票,飞机应当提供行程单,其他必要交通产生的费用同样按照本条款规定提供有效票据和行程情况。
第四章 住宿及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出差费用标准如下:
(一)基金会理事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报销。
(二)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因公交通费按照期间及出差所在地的发票据实列支,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如遇特殊情况超标的,需要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秘书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差旅人员应按如下标准确定住宿费用:
(一)基金会负责人最高800元/日;
(二)基金会其他人员最高600元/日。
基金会鼓励差旅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住宿费用标准。住宿费用报销的,应当提供发票和包含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人数等记录。
第十四条 外单位不能提供伙食的,伙食费用按照合理节约使用的原则实报实销,或者申领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基金会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差旅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发,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执行(西藏、青海、新疆三地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单位不能提供差旅期间交通支持的,交通费用按照合理节约使用的原则实报实销,或者申领交通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是指基金会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交通补助费用,差旅人员的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发,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能使用酒店宾馆房间内的酒水、电话等其他服务项目,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差人员个人支付。
第十七条 费用超标时,说明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签字确认,否则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回基金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均回基金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报销票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不合格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一)报销人员所报票据必须是正式的、有税务监制字样的票据。除行政性收费外,不得以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上应盖有清晰的财务专用章戳记,并注意票据上所附的各种说明,如“无专用章无效”“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等字样。
(二)除定额发票、机打发票外,其余票据都必须是经复写纸一次性套写清楚的发票,发票上的要素要完整,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1)发票抬头:大小写金额一致,剪裁式发票的“剪口”金额与填写金额一致,如有不符,报销无效。
(2)发票日期要完整。
(3)经济业务内容要清楚(包括数量、单价)。
(4)发票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该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印。机打发票错误的,发票金额有误的必须重开。
(三)经办人收到发票时必须对发票真伪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网站查询等方式鉴别发票的真伪。
(四)经财务归口部门审核鉴定属于假发票的,经办人必须更换发票,否则不予报销,如存在恶意使用虚假票据报销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出差报销单送交财务归口部门时间: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后30天内将报销单据递交到财务归口部门,以及时结清欠款。
第二十一条 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秘书长和主管领导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借款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报销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招待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务实节俭、公开透明原则,确因公务活动需要招待的,可根据来访事由、人员身份、工作需要,选择简餐、订餐或桌餐方式安排,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招待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就餐标准:
(一)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就餐标准:北京市内公务招待,人均餐费(含餐食、普通饮品)严格控制在150元/人餐以内,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香烟及燕窝、鱼翅等名贵食材,不得安排超标准包间。
第二十五条 开展招待工作必须经秘书长和主管领导同意。经办人报销招待工作经费,应当在报销单据中备注完整信息,包括招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时间、场所、费用明细及基金会陪餐人数、姓名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6年5月19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审议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