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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18-07-03 12:06:42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加强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慈善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公开、透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基金会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使社会困难群体受益的专项救助项目,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三、立项原则,基金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与政府和社会救助项目相衔接的原则。

四、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支教助学、助医、扶残及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环境保护、文化、艺术等领域。

五、立项程序:

1、长期或大型项目:

1)与捐赠方洽谈,确认捐赠目标、宗旨和金额;

2)进行立项评估,做出可行性报告和预算方案;

3)报驻会领导办公会批准后,与捐资方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资金救助项目: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与捐赠方(人)签署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

3、立项方案应包括:

项目名称及宗旨;项目救助对象及范围;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项目的管理经费;项目的起止时间。

4、立项审批:无论大小项目,均须由提出项目部门填写申请报告,经主管秘书长初审后报驻会领导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六、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1、项目的计划管理:

1)各部门要在年初上报年度项目执行计划,主管项目秘书长提出年度调整、新增及执行计划驻会领导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2)项目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经由项目主管秘书长与财务主管秘书长协商后报驻会领导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2、项目的专业化管理:

1)救助项目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

2)项目执行部门须指定项目执行人承担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各部门主任负责监督项目执行人严格按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3、项目的实施管理

1)灾后重建及援建项目:须了解并审核其立项、规划、预算后与受援方签署援建合作协议。明确援建金额、拨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2)专项基金项目:须有基金管委会会议纪要或捐资方书面项目执行意见方可实施。

3)定向捐资项目:须有捐资方书面项目执行意见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

七、项目的监督:

1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各部门要采取抽查、调研的形式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捐赠方监督:各部门指导项目执行人定期向捐赠方反馈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执行部门年底向主管秘书长上报年度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表并向捐资人反馈项目工作总结。

3)社会监督:基金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签约后均采取网上公示,项目的管理实施结果全过程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及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项目档案

八、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九、项目资料归档包括: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决算及决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文字及音像资料

十、项目协议书原件交办公室归档,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由执行部门和财务存档备查

十一、项目档案工作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项目管理人员要坚持档案登记和借阅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档案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