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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协会人事制度

2013-08-09 16:21:00

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为发展首都慈善事业,充实协会工作队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协会实际,拟将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用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制,特制定北京市慈善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一、应聘条件

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热心慈善公益事业,胜任岗位工作(具体要求见招聘公示),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各类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应聘。

二、招聘办法及程序

北京市慈善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待聘岗位。

(一)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工资待遇及招聘程序;

(二)申请应聘的毕业生向我会提出应聘申请;

(三)协会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四)协会秘书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协会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确定受聘人员;

(六)协会会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一)对聘用人员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民政局要求进行管理,由协会、被聘用人共同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按合同书的有关条款严格执行。

(二)试用期满,根据本人表现,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报会长批准,确定是否转为正式工作人员。

(三)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进行管理,参照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

 

 

选拔任用部门干部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协会工作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形成一支专业性强的高素质的慈善工作者队伍,促进首都慈善事业的发展,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北京市慈善协会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将民主机制引入选拔部门干部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程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选拔干部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政策水平,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地方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志慈善事业,勇于开拓创新,有工作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守法纪。

(四)具备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艰苦朴素、勤奋敬业。

三、程序和方法

在会长的领导下,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确定候选人:在广泛了解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部门干部的初步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任候选人。

(二)民主测评:

1、协会秘书处全体人员参加;

2、介绍候选人情况;

3、发表个人意见并认真填写选票;

充分尊重多数人意见,拟任对象达不到多数人(三分之二)赞同的不能任职。

(三)研究决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任职意见,报会长办公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