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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社会捐助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启示

2008-10-15 15:28:00

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踊跃响应,各类抗震救灾捐助活动深入持续开展。据民政部统计,截至6212,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417.42亿元,实际到账捐款319.47亿元,其中,境内捐款合计达297.82亿元,是2007年我国社会捐赠总数132.8亿元的2.24倍,相当于2006年我国民政事业费总支出(主要含社会福利、救济救助、抚恤费、部队和地方离退休退职费)915.4亿元的33%。此次地震社会捐赠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和社会各界对捐赠慈善行为关注之热烈,对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完善分配调节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汶川地震社会捐助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启示

一、我国社会捐赠和慈善事业的基本情况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我国发展慈善事业已经具备了重要的经济、物质、文化和社会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参与慈善捐赠的公民和法人不断增加,慈善捐赠款物呈逐渐增加趋势,受益人范围不断扩大,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形成,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日趋活跃,截至2007年底,我国社会捐赠较1997年的14亿元增长了8.5倍。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6万个(其中:慈善超市5312个)。初步形成覆盖全国城市的社会捐助网。3069.7万人(次)困难群众从慈善捐赠中受益。全国共有基金会1340个,比上年增长17.1%,其中:公募基金会904个,非公募基金会436个。中央级基金会107个。全国各类基金会组织共接收捐赠40.5亿元。

  社会捐赠是慈善事业的主要部分,作为三次分配的形式在收入分配调节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较之于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慈善捐赠活动直接突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互助,社会基础更为广泛、调节手段更为灵活、利益转移的形式和效果更易于被社会各界接受和认同。加快慈善捐赠事业发展,有利于组织调动社会资源、平衡协调分配关系、缓解贫富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社会捐赠和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慈善规模、慈善意识、慈善组织、捐赠机制、法律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慈善意识较为薄弱。据统计,我国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是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不参与社会捐赠活动。另一方面,慈善捐赠规模偏小,水平较低。2007年我国人均捐赠额仅为10元,仅占人均GDP的万分之五。各国社会捐赠规模受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社会救助需求、突发事件影响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差异。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社会捐赠的规模大致相当于GDP0.5%。据此估算我国社会捐赠的潜在规模2010年将达到1000-1500亿元,是2007年社会捐款总额的10倍左右。从一个侧面也说明我国社会慈善捐赠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2、在收入分配调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缺失。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是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在收入分配调节体系中,捐赠慈善的直接目的和现实意义是增加社会救助的资源供给,平衡调整分配关系,化解社会对立情绪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它是缩小贫富差距最为直接的调节手段和形式。但是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缓慢,社会捐赠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作用十分有限。2007年我国社会捐赠仅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的4%。社会捐赠的受益人群与社会救助的实际需求也存在很大差距。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比例关系明显不协调。加上我国目前没有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财产税的调节相对薄弱,慈善捐赠无法通过税收减免的杠杆效应对高收入者形成利益诱导,积极影响和作用难以发挥。

  3、支持和鼓励慈善捐赠的政策体系不完善。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管理方式较为粗放。既有对慈善机构和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够,也存在规范和引导工作有待加强的问题。慈善机构的登记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职责不分、配合不力的状况有待改变。同时,社会捐赠面向普通群众的渠道有限,不能满足社会捐赠制度化和便利化的需要。优惠政策特许垄断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我国基金会数量增长较快,但目前被税务部门认定属于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仅有60多家,占总数的5%左右,而且在享受税收扶持的机构中还实施差别对待。根据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时,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而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基金会的捐赠则可以实行税前全额扣除。

  4、慈善捐赠机构的运作效率不高。目前社会捐赠的税收抵免程序十分繁琐,实物等值捐赠的推广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较多障碍,严重挫伤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一些慈善机构管理上存在漏洞,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很大,缺乏社会公信力。基金会等慈善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捐赠项目的质量跟踪和财务资料缺乏必要的严格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尚未落实。

  三、政策建议

  发展慈善捐赠,其实质是通过的政府规范和引导,使社会资金和财富在不同利益主体间实现转移,从而不断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鲜明的分配特征。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和社会结构深刻转型的背景下,我们应坚持立足国情,从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全局角度,分析把握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增强三次分配的调节作用,完善分配调节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加强统筹规划。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目标的指导和约束下,发展慈善捐赠要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协调,与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相协调,综合经济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使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之间在发展目标、工作进度和政策实施范围等方面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2、加大政策扶持。要逐步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捐赠实行统一的税收抵免政策。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加大社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扣除优惠政策,对于高收入者的高额捐赠活动实行累进扣除税收优惠。研究出台遗产赠与税和配套的社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提高高收入者的捐赠积极性。同时,政府要加强社会捐助体系建设,简化税收抵免程序,统一抵免凭据,加强电子金融平台建设,积极鼓励网络捐赠,增强社会捐赠的便利性。大力政策宣传力度,加快培育社会慈善意识。

  3、完善监管措施。逐步改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的经费提取模式,按照公益性原则,将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与捐赠规模脱钩管理,比照同地区公职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同时研究建立基金会等慈善机构基于工作业绩激励的财政负担机制,推动慈善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及时发布评估结果。强化慈善机构的社会法人意识,减少政府部门对慈善机构的行政联系,根据情况鼓励和推动实物捐赠,规范捐赠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通过法律程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加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规范不同经济主体的行为,促进鼓励社会捐赠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地位和管理运行机制,特别是规范和强化在突发紧急状态下慈善机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主体有序联动的应急机制,比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突发紧急状态下的特定业务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使社会捐赠及时满足适应社会公共需求。

本文摘自2008818《学习时报》第04  作者:刘强